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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東
   武漢紅樓舊址
  考察近代中國法治進程史,特別是立憲史,大都有一個初步輪廓或印象:1908年清廷頒佈實施的《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文件。這些概括都不錯,簡潔易記。不過,深入閱讀後,總感覺有些不准確,至少遺忘甚至忽略了些什麼。因為,這之間,過渡中的臨時政府還制定過一部《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草案》,即鄂州約法。雖然地域和時間均受限制,但就其歷史性貢獻而言,尤其是在立憲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並不亞於欽定憲法大綱和民元臨時約法,只是,我們關註瞭解得不多。
  1911年10月10日,經過無數次的失敗、挫折以及戰火洗禮後,最終在武昌率先成立全國第一個資產階級革命政權——中華民國軍政府鄂州都督府,始與晚清政府分庭抗禮。有幸多次參觀綠樹掩映、典雅莊重的武漢紅樓——當年的鄂州都督府辦公大樓,現在作為辛亥革命重要紀念地,修葺一新後對公眾開放。其中,對兩位歷史人物、也是民國開國元勛,印象很深。二者均在首義後不久抵達武昌,而且都是湖南人,正所謂“中興將相,十九湖湘”、“近代歷史人物半湖南”。一位是登臺拜將的戰時總司令黃興,另一位是“民國憲政之父”的宋教仁。宋教仁在較短時間內,主持起草了鄂州約法作為臨時政府根本大法,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宣告清政府在湖北的滅亡;更重要的是,其為新生的革命政權和日後建國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當時的政權還不夠穩固,多數國人對有限政府、民主、權利、選舉等術語也比較陌生,可並不影響這部誕生在與清軍對峙炮火中的鄂州約法的水平和質量。特別是其法律條文中閃耀著的近代法治思想,比如人民一律平等、都督由人民公選以及議會至上、責任內閣等,一開近代中國民主之先河。這一切,其實均得益於約法的起草者及其審議者,比如宋教仁、張知本、居正、湯化龍等等諸多耳熟能詳的法學精英。
  蔡元培在《我之歷史》一書中,曾對宋教仁在近代憲法史上的貢獻,給予很高評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派)其報有建設計劃者居少數,報此計劃而毅然以之自任者尤居少數,宋漁父先生最著也。”“建設計劃”是指對新生共和國進行頂層設計,即立憲。宋教仁早年就讀於日本法政大學,專攻各國憲法和政治制度。南京臨時政府一成立,他即以鄂州約法為基礎主持起草了臨時政府組織法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之自任者”是指行憲,即憲法實施。南北議和後不久,他又奔走全國,積極宣傳政治主張,希望通過議會選舉,實現民主共和。不幸的是,正值民主立憲如火如荼之際,卻傳來他在上海遇刺身亡噩耗,民主熱情戛然而止。孫中山在輓聯中深情地寫道:“為憲法流血,公真第一人。”從立憲、行憲再到以血祭憲,從鄂州約法到民元臨時約法,宋教仁走完了短暫的一生,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也走完了歷史上的第一座高峰,而這一切正是以鄂州約法為起點。
  鄂州都督府只是中華民國眾多都督府中的一個,性質上無疑屬於地方政權,但由於此時的中華民國還未成立,鄂州又是“首義之地”,這一切都註定,在以後的一段時期,鄂州都督府將承擔起領導和指導全國革命的重任和使命,即事實上的中央革命政權。與之對應,由鄂州都督府主導起草的鄂州約法,事實上代行全國臨時約法的職能,至少對其他稍後獨立的省份起參照作用。正如鄂州約法明確的“在鄂州域內,同受鄂州政府之統治;若在他州域內,亦暫受鄂州政府之統治,俟中華民國成立時,另定區劃”。
  憲法作為近現代民主國家根本大法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基本特征之一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如果以此為標準來衡量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公佈的《欽定憲法大綱》,儘管也帶有“憲法”二字,但與當時的民主憲法相去甚遠。因為這部所謂的憲法,僅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其理論起點與基本框架仍然建立在“君上”與“臣民”這一傳統封建專制基礎之上,對公民權利的有關規定形同虛設。許多學者動輒以英國“光榮革命”為例證明可以通過和平方式實現封建皇權向現代民主國家轉型,即君主立憲制;但似乎有意忽視了“光榮革命”或權利法案制定實施前,英國也進行過長達48年拉鋸較量甚至流血革命,比如克倫威爾革命。就此而言,欽定憲法大綱,仍是君主專制的延續,而非君主立憲的起點。
  任何事物的發展,包括法律制度,都有一個從萌芽到完善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2年,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82憲法”)公佈實施30周年大會上,特別談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和一屆全國人大通過的“54憲法”的歷史貢獻。無獨有偶,六十年前,毛澤東在主持制定“54憲法”時,也對民元臨時約法給予肯定:“在那個時期是比較好的東西,……帶有民主性、革命性。”今年是“54憲法”制定60周年,學界以不同方式進行紀念,意義就在於我們不能忘記歷史,這也是法治文化或憲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民元臨時約法以及後來民國諸多憲法和憲法草案,儘管比鄂州約法進步和完善,但就民國憲法傳承而言,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和藍本,比如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甚至法律條文的繼承和發揚。沒有前者,就不可能有後者。
  法治的權威包括憲法的權威,並不在於宣稱,甚至通過強制手段使其高高在上,徒有其名;而是要使人民普遍感受到,特別是從歷史進程中切身體會到其權威性。因此,建設法治中國,也要培育法治文化。   (原標題:“首義之地”憲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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