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新豐縣人民法院昨日通報,該院決定msata建立退休廉政激勵制度。該法院的幹部如果堅持“廉政”一直到退休,可一次性獲得3000元的“激勵金”。(12月3日《廣州日報》)
  “當官有風險,貪污需謹慎”,最近中央打擊腐敗的力度和決心越來越堅定,一年兩萬名官員被查處,可謂“抓鐵有痕”、“擲地有聲”。官員一時貪圖眼前利益,利用手中職權,謀求私利的人不在少數,如果被揭發,只能落得個人財兩空,身敗名裂的下場。而“廉政激勵金”既能讓官員獲取一筆收入,臨退休還落個“廉政”的好名聲,可謂“名利雙收”。從這負債整合個層面上講,“廉政激勵金”確實是一種有益的嘗試,能夠促使官員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有效防範公務員貪污腐敗。
  然而,僅僅3000元的“廉政激勵金”還是無法從源頭上鏟除腐敗的病竈。與貪污獲取的金錢相比,它只是“小巫見大巫”,哪個官員會為了區區3000元的“激勵金”而放棄巨額財產的誘惑?3000元的usb“激勵金”能否保證得了幹部的“廉政”,答案顯而易見。況且,評判官員是否廉潔的標準如何制定,監督評價機制是否到位?這一系列問題懸而未決,公眾難免會懷疑“激勵金”會不會變成一筆“額外收入”,被某些官員明目張膽地收入囊中?怕就怕本末倒置,與反腐本意背道而馳。
  恪盡職守,廉潔奉公,這是對公務員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公務員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如果實行“廉政退休金”,對公務員廉潔奉公的行為給予獎勵,這又是否意味著官員貪污腐敗的行西裝為就是為官底線,不觸及難道就應該表揚?如果把公務員履行法定的職責作為發放“廉政激勵金”的條件,是否是在變相增加公務員的福利?正基於此,公眾從情感上很難接受“廉政激勵金”。
  正向激勵也好,反向約束也罷,廉潔年金制假若落地,它必須落實為一種反腐制度,使得公職人員“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因此只有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暢通舉報渠道、加大打擊力度、完善監管體制等一系列措施促進公務員勤政廉政,才是治腐王道,才能從根本上推進幹部清正、政府清廉室內設計、政治清明的局面。
  文/祖長雲  (原標題:廉政“激勵金”還需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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